关于开展2009年度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
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的通知
各区、县(市)运管所(处),各城区处,各维修企业:
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08-2006)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杭车管〔2008〕7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稳步、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8月30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09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本次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决定成立领导小组,由汪雪祥局长任组长,寿益民、李宏伟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事项,办公室设在维修经营管理处,张懋任办公室主任,程勋昕、吴峻、陈水明、罗家明、俞凌枫任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张杰、郑卫国、柴建山、周博、宋乐元、孙金法、宋建国、缪有宝等组成。
二、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标准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08-2006)、《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杭车管〔2008〕70号)。
三、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范围
全市具有机动车维修资质的一、二类企业及快修企业(2009年1月1日后经行政许可的维修企业不列入本次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范围)。
四、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具体内容
(一)年度检查将按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608-2006)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对企业在人员条件、组织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施条件、设备条件、配件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1. 人员条件:企业负责人、价格结算员、业务接待员、维修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必须按标准配备,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现场检查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2. 组织管理: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配件管理制度,按照相关制度要求严格实施,并实行计算机管理。
3. 安全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应急预案,按要求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并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4. 环境保护:企业应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处理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设施。
5. 设施条件:企业必须按标准设置接待室,接待室应整洁明亮,必须有提供客户休息的设施,明示各类证、照、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和《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温馨提醒牌》;停车场和生产厂房地面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6. 设备条件:企业现有的维修生产设备条件必须达到相应类别开业条件。
7. 配件管理:企业必须按要求实施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粘贴质保凭证,及时上传配件相关数据信息。
(二)信用考核将按照《关于印发〈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办法〉(修订)》(杭车管〔2008〕70号)文件要求,重点对以下六方面工作进行考核。
1.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按规定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须上墙公示);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并按规定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客户回访抽样调查表》(附件一)或企业内部的客户调查表(表格内容必须涵盖附件一内容)。
2. 维修质量和价格管理情况:严格按规定对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大修的车辆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按规定检验竣工出厂车辆;按规定公示维修质量保证期(须上墙公示);收费标准须在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及向客户公示;一类企业须配备收费标准触摸屏查询系统。
3. 环保节能减排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回收处理废气、废水、废油、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废物。
4. 配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并按要求使用机动车配件经销质保凭证;建立规范完善的配件登记管理制度;分别对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进行标识。
5. 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有记录完整的安全管理工作台账;规范使用《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委托书》、《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委托书》和《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建立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大修作业维修档案。
6. 行业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按时参加行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厂长(经理)片组例会;按规定上报行业统计报表;按照行业管理信息化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上传各类数据。
五、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步骤
(一)企业自查阶段(8月30日至9月10日)
1. 各维修企业自接文之日起,如实填写《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登陆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公众服务信息平台www.qc5qc.com下载中心或杭州市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服务网www.hzautoservice.com下载)的各项内容。同时,对照《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附件二),逐项逐条对照自检,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整改。
2. 各维修企业必须于9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交至所属城区处;凡在规定期限不能按时上交材料的企业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1)装订成册的《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企业保存,两份于规定时间内交至所属城区处,其中一份由城区处送交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办公室);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 现场核查前,各维修企业须准备好以下几项材料:
(1) 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2)《例会登记卡》;
(3)配件登记台账,包括购买日期、供应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信息;
(4)安全管理工作台账、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5)企业废油、废蓄电池、废轮胎等废物回收处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及证明资料;
(6)《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委托书》、《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委托书》和《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等单证的使用和存档材料。
(7)至少30份《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客户回访抽样调查表》或企业内部的客户调查表(表格内容必须涵盖附件一内容)。
(二)现场检查及考核阶段(9月11日至11月20日)
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小组将组织人员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三)年度检查及考核汇总阶段(11月20日至11月30日)
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小组对检查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六、办法和要求
(一)市区机动车维修企业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工作由市车管局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办公室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城区处分别对辖区内维修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并定期将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情况汇总后上报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办公室。
(二)各区、县(市)的维修企业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工作由各区、县(市)运管所(处)参照本通知组织实施,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结果于11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车管局。市车管局将根据各区、县(市)信用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抽查。
(三)各区、县(市)运管所(处),各城区处应做好本次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的前期宣传与组织动员工作,并通过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继续强化对各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对那些现有场地及设备设施条件与经营资质不符、服务质量低劣、质量价格纠纷投诉较多、维修档案不齐全、制度不健全、机动车配件质量保证和追溯制度执行情况较差,未按规定公示价格、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未悬挂《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和《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温馨提醒牌》,未规范使用《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预检交接单》、《杭州市机动车维修行业车辆维修委托书》、《杭州市汽车维修行业事故车辆修理(拖车、拆检、委托定损、修复)委托书》、《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对未达标的企业,予以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望各机动车维修企业接文后,高度重视,积极准备,认真对照标准,自查自纠,确保本次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工作顺利完成。其他不明事项,请与年度检查及信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联系人:柴建山,联系电话:85463438;周博,联系电话:85463431。
附件:
1.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客户回访抽样调查表
2. 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 |